季度所得稅預繳的會計處理方式
發布日期:2020/3/29 22:23:42 瀏覽次數:
案例一
我是一家小規模銷售公司,2020年1季度銷售產品收入202萬元,但是遺憾的是當期購進產品120萬元的發票,直到季度終了需要申報所得稅了,還沒有開過來。
會計人員由于覺得進貨無票,因此做賬時未做庫存和成本。
僅僅體現了收入:
借:銀行存款 202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萬元
第一季度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200-0=2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費用和調整事項)
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假設不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
案例二
我是一家小規模銷售公司,2020年1季度銷售產品收入202萬元,但是遺憾的是當期購進產品120萬元的發票,直到季度終了需要申報所得稅了,還沒有開過來。
會計人員暫估庫存:
借:庫存商品 120萬元
貸:應付賬款 120萬元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20萬元
體現收入:
借:銀行存款 202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萬元
第一季度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200-120=8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費用和調整事項)
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80*25%=20萬元(假設不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
總結
對于同一項經濟業務,不同的會計人員處理的方式不同,帶來稅務影響也會不一樣。
比如上述案例,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案例二,而且直接節稅30萬元。
當然還要提醒大家,預提的無票支出,發票須最晚在次年匯算清繳之前取得,否則無法稅前扣除。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