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熱點問題
發布日期:2020/3/5 10:57:14 瀏覽次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3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2020年3月社會保險費申報期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整理了近期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問題,以便繳費人參照執行。
1:
此次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具體的險種及執行期限?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具體為: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今年2月至6月(所屬期,下同)、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至4月份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對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2月至6月份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
2:
實際減免中如何確定企業的劃分類型?
答: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是按照工信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的。
3:
靈活就業人員是否能夠享受減免?
答: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的對象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4:
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機構是否能夠享受減免?
答: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照大型企業執行。
5:
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是否享受減免?
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不予減免,仍由單位代扣代繳。
6:
在享受社保費優惠的月份,社保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等程序是否發生變化?
答: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企業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申報的流程和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不變。2020年3月社會保險費申報期調整至3月16日-3月31日。
此外,由人力社保部門、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的政策性補繳,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不變。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期不變。
7:
單位繳費人應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費減免手續?
答:無需額外辦理社會保險費減免手續。單位繳費人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申報的程序和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不變,減免額在申報時自動計算并直接扣減應繳費額。
8: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緩繳?如何辦理?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具體操作請登錄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稅務征納溝通平臺或微信關注“杭州稅務”公眾號了解。
9:
新辦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減免?
答:政策執行期間,新辦企業可以享受減免。